撞倒機車扶正也沒用!女喊冤已和解 法官認證:肇事逃逸

婦人小萱(化名)倒車時不慎碰撞鄰居機車,雖有有將車輛扶正,但並未依規定停留現場或通知警方,事後仍被警方認定涉及「肇事逃逸」,監理所依規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3個月,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小萱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聲稱與鄰居已經和解,警方卻仍開罰,實在不符情理。
判決書指出,小萱當駕駛自小客車在一處街道倒車時,不慎擦撞後方停放的一輛機車,導致機車傾倒。監視器畫面顯示,她先將車輛往前移動,下車查看後,再將倒地機車扶正,隨即開車離去,現場並未留下聯絡方式或通知警方處理。
警方根據報案人提供的監視器影像,確認肇事車輛是由小萱駕駛。由於小萱並未依規定處理事故,警方開立舉發單並移送監理機關。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3個月。
小萱不服提起訴訟,強調當地長期停車位不足,車輛摩擦碰撞「習以為常」,她當下確認機車外觀並無明顯受損,便將車輛扶正離去。因為雙方是鄰居,事後立即和解、理賠,不應再受嚴重處罰,且自己需開車工作,吊扣駕照將造成生活困難。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影像後,認為小萱雖然有下車查看並將機車扶正,但仍屬肇事行為。依規定,肇事駕駛人若未當場與對方和解,仍應停留現場、標繪或紀錄位置,並通知警方;小萱未履行義務,僅自行判斷「車子無礙」後離開,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定處置義務的惡意,符合「未依規定處置逃逸」的要件。
法官審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肇事後若無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除罰鍰外,還需吊扣駕照1至3個月。小萱延遲超過60天才到案說明,依統一裁罰基準表,監理所裁定吊扣3個月並無不當。
至於她所稱「生活壓力」、「必須開車上班」,則屬個人因素,不能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因此認定小萱的違規事實明確,監理所處分並無違誤,裁定駁回其訴訟。
文章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