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可申請特別補償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二十四)日說明,民眾若因汽車交通事故,致不知道如何請求賠償以保障其應有權益的話,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管會表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第1項規定,汽車所有人應依本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以保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遺屬的權益。針對因肇事車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或肇事逃逸所致的受害人傷亡,也成立特別補償基金,使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遺屬得向該基金請求補償。依同法第42條第2項的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會以補償金額為限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向肇事者追償,以維護公平正義。
金管會指出,汽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申請補償時,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一但發生交通事故,就應立即報警處理,並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的規定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事故發生七日後,可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等資料;事故發生三十日後,可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受害人或其遺屬於申請補償時,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或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此外,為利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順利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印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金/補償金申請須知」,請交通警察於汽車交通事故現場提供給受害人,以維護受害人權益,並協助民眾瞭解其權益並順利申請補償。
文章來源:法源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