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的民法,離婚制度分為二種:兩願離婚、判決離婚。倘若夫妻感情不睦,夫妻都體認到婚姻再繼續下去已經沒有意義,那麼好聚好散,兩人可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兩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那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該怎麼寫呢?法律對此並無規定;為了避免離婚後在法律上還牽扯不清,建議妳將離婚後可能發生的法律關係變化瞭解清楚後,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子女監護權的問題,再與另一方討論並作成協議。
另外,有很多夫妻會因子女監護權無法協議,而遲遲不肯離婚。其實,妳仍可先去辦離婚,再就小孩歸誰監護問題,向法院提出酌定子女監護權之訴訟,法官會依子女最佳利益作出判決。
● 離婚協議書通常約定的內容有:
1. 子女監護權誰擁有
2. 子女生活費用誰來付
3. 協議探視子女之時間
4. 夫妻財產之分配
5. 債務之載明(債權人或債務人)
6. 請求對方付贍養費 + 子女撫養費 (或是要求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