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通姦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

‧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

大法官第569號解釋,告訴人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姦告訴後,可單獨對老公撤回告訴,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訴一但撤回不得再提告訴。所以造成不是兩個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當通姦的第三者,還是先了解法律好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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