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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婦人的丈夫和1位王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兩人多次發生性行為,林婦認為是王女介入才導致她離婚,提告王女求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昨(19)日在判決中指出,憲法優先保障的是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非對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判提告的林姓婦人敗訴,小三王女免賠100萬元。

判決理由是什麼?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中時》報導報導,法官吳佳樺根據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主張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與家庭制度」,轉為保障婚姻制度中「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決定權」;因此配偶彼此是相互獨立自主的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的忠誠義務,得以支配他方意志或性自主決定權;在憲法典範變遷的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著一方為客體,且受另外一方獨佔和使用,以「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作為核心的配偶權概念。

在本案判決中,法官除了重申「配偶權」並非憲法上的權利,也表示「配偶權」並非法律上的權利,即使認定是法律上的權利,但被告享有《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在「配偶權」與「性自主決定權」的衝突下,自然以憲法上所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優先。

判決指出,性、感情、精神、行為的獨占,實際上是控制配偶內在思想的精神活動、對外與個人人格發展密切相關的表意行為;肉體或精神出軌、對他人以口頭或行動表達愛意,涉及憲法絕對保障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及「性自主決定權」,禁止這些行為,是在控制另一半的內在思想、個人人格、性親密關係的自主決定。

判決中舉例,比較精神上並未出軌的配偶,僅因生理上需求,至夜店尋求一夜情或與他人為性交易,但仍忠於婚姻;以及精神、心靈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契合,對於配偶僅餘肉體上的軀殼,雖然肉體上並未出軌,但實際上已無心維繫婚姻,即可知婚姻的核心價值並非「忠誠義務」,至為明確。

判決強調,

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不斷然是配偶間所負的忠誠義務,更重要者是情感上的溝通、互信與承諾。

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也難以定義,每個人對幸福婚姻的圖像也不盡相同,法院若介入判斷私人婚姻是否美滿幸福,無疑是讓法官以自身價值觀決定婚姻定義、婚姻是否破碎及配偶間的相處模式(白頭偕老或柴米油鹽醬醋茶)。

肉體上出軌的一方或許道德上值得非難,但配偶間缺乏溝通、生活中的冷暴力,何嘗不是促成婚姻走上終點的原因。婚姻的破碎不盡然是配偶一方的行為所造成。

這位法官不是第一次這樣主張,法界人士評「罕見」

《聯合報》報導,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2021年11月30日審理另外一個侵害配偶權案件時,就依大法官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憲法不再強調保障婚姻制度,轉為重視配偶「個人性自主決定權」,不應承認配偶一方受另一方獨占的「配偶權」概念,判元配敗訴,當時也引發熱議。

不過吳佳樺的想法和同樣在法界工作的爸爸吳陳鐶不同,《自由時報》報導,吳陳鐶曾在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的解釋文中出具不同意見書,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婚生子女的正常成長及國家社會安定與發展,均是極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他認為通姦罪合憲。

《中央社》報導,法界人士指出,多數承審侵害配偶權案件的法官認為,與有配偶之人通姦,是干擾或妨害他人夫妻維持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權利,若婚外情事實明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法官通常會判賠相當金額的慰撫金。本案判決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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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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