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前請小心,違反婚前協議賠錢又傷心|性別法裡學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外遇前請小心,違反婚前協議賠錢又傷心|性別法裡學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外遇前請小心,違反婚前協議賠錢又傷心|性別法裡學

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婚姻生活帶來許多的責任:像是誰該負責洗碗拖地的家務分工、多久回娘家婆家一次的家庭日程規劃、雙方要各自拿多少薪水作為家庭生活支出,甚至外遇了該怎麼處理、離婚後的財產怎麼分配等問題。

如果,這些事情配偶之間都能事先講好,甚至用簽署婚姻協議的方式來確保,或許可以降低日後發生爭執的麻煩,也確保雙方在婚姻中或分離後的權益。

蘋果日報中國時報的報導,台中有位知名品牌的女董事長,結婚雖近30年,但同作為品牌總裁的丈夫卻多次外遇,為了被太太原諒,也只好寫下承諾書,內容提到:「保證愛這個家,感情不再有出軌,如有違言,同意支付財產1/2 做為贍養費,孩子監護權歸妻所有」沒想到,丈夫之後還是多次跟別人發生婚外情,甚至將戶籍遷離。妻子悲傷憤而提告,請求丈夫支付新台幣5000萬元的賠償。

訴訟中,丈夫表示承諾書只是他當時為了安撫妻子寫下來「類似愛情宣言的甜言蜜語」,沒有法律上的效力,真的是這樣嗎?配偶之間對於婚姻所簽署的相關協議,法律跟法院的態度又是什麼?我們一起來了解。

夫妻間「婚姻協議」也是一種契約,按照民法「契約自由」的精神,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的想法。

而如果兩人沒有約定的話,民法本身也針對配偶之間的生活大小事,幫忙做了選擇,設計了許多特別規定,像是:是否要冠配偶的姓氏、配偶住所在哪裡、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婚後適用哪一種的財產制、零用錢該怎麼約定、子女的姓氏到底要跟配偶哪一方母等(註)。

無論如何,如果協議的內容,跟法律所強烈要求的規定相反,或是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話,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會「無效」(註二)。

至於實務上,有哪些無效的例子呢?

比方說,「預立離婚契約」。這意思就是「配偶之間約定好,如果將來發生某件事情,兩個人就要離婚」。

舉例來說,過往有些配偶會約定「取得新購房屋貸款及房屋成交後即離婚」,也就是把買到房子做為「離婚的條件」;也有夫妻間約定「夫每月應付房貸及家用XX元,中途不得遲繳或不繳,若未做到,妻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也就是,如果丈夫沒有依約給付房貸及家庭生活費用,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認為,婚姻生活應該以永續經營、長久維持為目的,所以不能有事先約定離婚協議和離婚條件的情形,「預立離婚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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