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建宇|離婚,不要讓小孩成為犧牲品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龍建宇|離婚,不要讓小孩成為犧牲品 – 法律白話文運動


龍建宇|離婚,不要讓小孩成為犧牲品

近期最大咖的明星離婚的大概就是小布與裘莉惹(大驚),相信大家都知道,他們總共有6個小孩,那小孩該怎麼辦呢?
在台灣的新聞上也常常看到明星離婚,後來為了小孩的監護權鬧的不可開交。其中最著名新聞事件是,賈姓女性(現在跟修姓男星過得很幸福的那位)與前夫爭奪子女,前夫將女兒長期帶出國外,讓媽媽沒有辦法見到女兒。
在離婚的情況下,小孩子的監護權問題究竟要怎麼處理,又會有什麼什麼樣的法律問題產生。

什麼是「爭取監護權」?

依民法規定,父母有代理子女、替子女管理財產、照顧、教養子女的權利,而這個權利原則上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再行使。但若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就難以期待夫妻雙方共同行使權利,但是子女又必須要有人照顧或是幫子女做決定。因此有必要盡快決定誰來有權利管教照顧子女,也就是所謂監護權的歸屬了。

怎麼決定?

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應先自行協議,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畢竟在離婚後如何管教子女,還是父母自己最能考量自身的情況以及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協議不成的話,法院就可以介入了。
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請求法院決定監護權。
依民法1055條之1,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就下列事項考量並決定之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



Source link

Leave a Comment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