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明定,行政勿逾矩!大陸居住證是否等同設籍掀爭議 | 生活 | CTWANT

法律未明定,行政勿逾矩!大陸居住證是否等同設籍掀爭議 | 生活 | CTWANT


(圖片/吳佩雯臉書)

(圖片/吳佩雯臉書)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在上月19日依照陸委會要求對各級公務機關包括學校發函宣導公務員不得到大陸地區設戶籍,並要求所有公務人員都要簽署具結書,保證沒有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其中,具結書內容亦包含不得領用大陸地區居住證,關於領用「大陸地區居住證」的行為是否等同於設籍,引起多方討論及疑義。

金門縣議員吳佩雯表示,該份具結書將大陸居住證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範圍內,恐怕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倘若要將居住證認定等同在大陸地區設籍行為,則應該透過修法程序後才能對人民加以處罰。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清楚明確只規定設戶籍及領護照兩種行為,並未將居住證列入規範內。而中國大陸自107年9月1日起實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主要針對港澳臺人民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的條件之一,即可申請;根據大陸官方說法,該居住證是為了方便長期在大陸地區就業就學的港澳臺人民而設的,其性質與國籍、護照均有不同。比較法上,英國、法國等歐美國家,乃至於我國均有對外籍人士開放辦理短期居留證的規定,可見居住證的性質應較接近於短期居留證。況且,陸委會在107年9月1日官網公告說明,雖然質疑大陸地區居住證所存在的各種風險與困難,但同時也說明基於行政管理必要,仍要研議建立申報登記制度、妥善處理兩岸公法上權利義務衝突與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問題,且並未說明領用居住證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情事,可見陸委會當時並未將領用居住證認定為設籍行為;再者,大陸地區居住證開辦已六年多,領用人數估計數萬人,陸委會亦不曾以該條規定處罰或註銷人民臺灣戶籍,可見大陸地區居住證並未與台灣戶籍或國籍有所衝突。

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在法律或授權命令沒有明確規範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恣意對人民加以處罰或剝奪其權利。如今「居住證」是否等同於設籍或領護照的行為,仍有疑義,則陸委會不得自行解釋持有居住證即為違法,倘若恣意加以處罰,即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限制範圍,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要求公務人員簽署的具結書內容中,針對「居住證」的部分恐怕是沒有強制效力的,換句話說,即使公務人員持有居住證,政府應無法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加以處罰。

淺見認為,倘若陸委會現在要將大陸地區居住證納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限制範圍內,則應經過立法院修法程序,而在該法律未明確修法以前,政府機關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可先以柔性勸導、限期改善等方式,給予人民一個明確遵循的方向,而不是以簽署具結書這種形同於恐嚇警告的做法,只會讓人民陷入恐慌懼怕,也會讓人民無所適從、無從遵法,如此並非法治政府應有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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