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綜合報導】行政院會今天(20日)通過離婚制度相關草案,修正裁判離婚事由及贍養費給付,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雙方都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贍養費不限於無過失一方或裁判離婚;再婚後,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
憲法法庭於2023年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重點包含修正裁判離婚原因、明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調整贍養費制度、修正子女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
裁判離婚原因部分,草案刪除不治惡疾、重大精神病、生死不明3年等事由,這些事由在近年離婚訴訟實務少有適用;另依破綻主義精神,酌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有責、無責一方都可以請求離婚;草案同時增訂,分居一定期間的客觀事實為離婚事由,明訂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草案也增訂公平(苛刻)條款,法院如果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贍養費制度部分,也有大幅調整。現行規定,請求贍養費必須無過失且是裁判離婚,這次則刪除這兩個要件,藉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意旨;未來請求贍養費,將不限於無過失的一方始得請求,也不限於裁判離婚,只要離婚後會生活陷於困難、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都得請求贍養費,避免經濟弱勢的一方,在婚姻結束後受到經濟衝擊。但前項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或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者,可減輕或免除其義務。
現行贍養費請求權時效,未有明文規定;修正草案則明定,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贍養權利人雖然可以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也有免除或減輕義務空間:包含贍養權利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等,或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法院得依贍養義務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贍養費的給付義務。
此外,贍養費的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將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換句話說,再婚後,就不得請求前次婚姻贍養費。法務部次長黃世杰解釋,贍養費請求權因再婚而消滅,主要是參考瑞士、德國法例,採取乾淨分手原則。
草案也修正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卑親屬」負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的順序為同一順序,以維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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